【本站訊】2010/01/14星期四
徵信工作的歷史淵源是來自歐美社會的私家偵探,由於國內法令限制民間不得成立偵探社,但相關需求仍在,便出現所謂的徵信社。徵信業者表示,徵信工作就是滿足委託人對於資訊收集及確認事實等方面的需求,可視為一種性質特殊的顧問。廣義的徵信業務主要可分為三大類:一、婚姻徵信,也就是外遇調查;二、工商徵信,包括授信、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、競業條款(註1)之違反、商業間諜等方面的調查;三、債務徵信,先確認受託案件屬合法債務後,再進行債務人徵信及債務協調。
在徵信業者的認知中,授信業務包含在工商徵信的範圍內,但徵信業者與金融機構不同,並無特設授信部門,授信與徵信的主要差別在於:徵信工作只需要依據委託人的主觀臆測就開始進行調查,原則上可以從無證據、無明顯目標的工作開始;授信工作必須由委託人提供明確目標、目的及相關證據,才能展開調查、鑑價與評估等。
除了徵信業者之外,民間金融往來頻繁,無論是個人或企業,與銀行間的借貸行為相當常見,因此在金融機構也需要專責開發相關業務以及審核把關的人員。簡單說,金融機構的授信人員就是放貸的業務員,負責開發向銀行借錢的客戶,從事客戶借貸額度衡量、擔保需求衡量、利率洽談等業務;徵信人員的工作則是針對授信人員提供的客戶資料進行信用調查,評估額度可行與否(註2)。
金融保險業的徵信範圍有企業放款、個人放款,企業放款又分為短期放款、中長期放款,前者徵信項目包含企業之組織沿革、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(含票信及債信紀錄)、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、業務概況(附產銷量值表)、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、保證人一般信譽(含票信及債信紀錄)、財務狀況、產業概況等,後者徵信項目包含週轉資金放款、償還能力分析、營運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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鴻海依「競業禁止條款」向跳槽同行的前高階主管求償,遭法院判決敗訴。勞委會表示,現行勞動法令並未有「競業禁止條款」規範,勞委會已研擬勞基法修正草案將增訂相關規範,提出適用原則,不符要件者,雇主不得擅自訂定「競業禁止條款」,最長期限兩年。
「競業禁止條款」常為高科技業者所採用,受僱員工簽署後,若違反相關條款,雇主將據此要求違約金賠償,衍生不少勞資爭議。由於業界濫用違約金規定時有所聞,勞委會本次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,已將違約金規定、「競業禁止條款」一一納入。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,雇主要求簽訂「競業禁止約定」必須符合四大原則。劉傳名:『雇主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,另外勞工對於擔任職務或職位有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上秘密時,你才可簽訂競業禁止約定,另外在約定時,也應符合兩個情況,如果你簽訂禁止時,必須對期間區域職業對象,要屬於合理範圍,另外,約定後勞工不從事這些競業禁止工作時,你應給予合理補償。』
依據勞委會公告的勞基法修正草案,競業禁止條款最長期限為2年。(中廣新聞網/黃悅嬌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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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得好,步步高升;轉得差,吃上官司
撰文◎鄭百評 出處◎Career NO.333 P.120~126
轉職是每個人在職涯中都會面臨的抉擇。要如何才能讓工 作愈換愈好? 如何才能走得漂亮,避免踩到法律地雷? 要如何 才能迅速適應新公司的環境? 在在都是學問。本刊特別邀請三 位專家,為有意換工作者指點迷津。
年後向來是轉職旺季,加上經濟明顯好轉,就業市場也跟 著活絡起來,但是工作怎麼換才能愈換愈好、愈轉愈順? 過程 中有哪些要注意的細節和陷阱? 《Career》雜誌請來台積電人 力資源服務處處長王冠軍、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理事長張瑞 明、葉玟妤律師針對轉職10大問題提出精闢見解。
張瑞明表示,轉職分為「買方市場」及「賣方市場」,求 職者若能占到賣方市場的位置,對個人是較有利的。也就是說 ,一個人的職能愈強,挑選的空間也愈大; 如果能力平平,轉 職並無意義,反而一動不如一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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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月底,台北地方法院判決,鴻海控告員工,鴻海前事業群經理林建光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,違反「競業禁止」條款,要求賠償一六八萬違約金,但法院認為鴻海定出的條款過於嚴苛,擁有百人法務團隊的鴻海,一審敗訴。判決經媒體披露,在挖角、跳槽盛行的科技業界,餘波盪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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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◎臧聲遠、呂瑋卿
在知識經濟時代,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員工的頭腦。為防止離職員工「帶槍投靠」競爭對手或自行創業,愈來愈多科技公司在勞動契約中,增列競業禁止條款。到底在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與維護企業競爭力之間,該如何拿捏?
一名台積電離職員工,在轉任上海的中芯半導體顧問前,疑似透過電子郵件,將晶圓製程的機密資料轉交給中芯,引起軒然大波。
曾經說過「公司如無人異助,無異一灘死水,人的流動如水的流動一般,應以平常心待之」的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,不久前接受報紙採訪時,不禁憂心忡忡表示,中芯積極招納台灣半導體業界的離職員工,技術進步的速度超乎想像。
◎可能牴觸憲法保障的工作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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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業條款(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),又稱「同行競業條款」或「競業禁止條款」,為僱主與受雇的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,其內容通常規定: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,受雇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,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。
目前針對競業條款,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。因此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990年作出解釋。
-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○○三六二五五號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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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文/馮震宇 | 能力雜誌 – 2013年5月7日 下午12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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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Wnews – 2013年5月24日 下午8:33
記者王郁淳/台北報導
ECFA時代兩岸經貿交流將更上層樓,同時隨著兩岸企業的互動頻繁,與產業國際化的趨勢,近年台商在大陸面臨專利侵權問題層出不窮,引起了不少的注意與討論。然而在司法判決不確定性的情況下,台商面對陌生的體制與繁複的大陸法律,將產生諸多商業布局與智慧財產保護的難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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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文/馮震宇 | 能力雜誌 – 2013年6月10日 下午12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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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記者楊穆郁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3年10月2日 上午5:30
工商時報【記者楊穆郁╱台北報導】
邁入全球企業智權的戰國時代,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爭訟對企業生存已產生嚴重影響。不論是品牌廠商、代工製造商,都必定需要針對智慧財產權(IPR)進行嚴謹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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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高雄訊】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於10月16日將在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舉辦「大陸專利商標保護」講座,邀請在大陸具多年實務經驗的律師王曄開講,從大陸政策面說明目前法律規定,並分享台商在北京、上海與廣州的實際狀況與案例。
隨著兩岸交流日趨頻繁,企業赴大陸布局智慧財產權漸成常態,如今服貿協議更是箭在弦上,料想將有更多企業會面臨相關問題,有鑑於此,台一邀請王曄針對「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現狀與最佳方法」及「大陸商標侵權的因應對策」議題開講,並安排台一智權部傳授「廠商面對大陸現狀如何因應」的法門,最後更由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所長桂齊恆擔任主持人,連同台上專家一起替現場來賓釋疑。
意者可電洽(07)236-3602,謝小姐,E-mail信箱:lawoffice@taie.com.tw。(徐珍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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