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 1967 年成立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」(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)的規定,智慧 財產權包括:
(1) 文學、藝術及科學之著作。
(2) 演藝人員之演出、錄音物以及廣播。
(3) 人類之任何發明。
(4) 科學上之發現。
(5) 產業上之新型及設計。
(6) 製造標章、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,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 記。
(7) 不公帄競爭之防止。
(8) 其他在產業、科學、文學及藝術領域中,由精神活動所產生 之權利。
所謂「智慧財產權」,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,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。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:專利法(發明、新型、設計)、商標法(商標、證明標章、團體標章、團體商標)、著作權法(著作人格權、著作財產權、製版權)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、公帄交易法(不公帄競爭的部分),如圖所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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